快递员打败大公司(劳动纠纷也挺有意思)
快递员打败大公司(劳动纠纷也挺有意思)
2014年的一天,我接到律所同事李律师(我也是李律师,这是另一个李律师)的电话,说有一个广州法律援助处委派给他的劳动纠纷案件,被开除的快递员打算起诉有几十架飞机的快递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开庭当天他另有案件开庭,所以问我有没有时间替他出庭。
当我第一次知道要打一个劳动纠纷案件的时候,其实我是,是拒绝的,我跟李律师讲,我拒绝,因为,其实我,根本不懂劳动纠纷……李律师跟我讲,理由加证据,都准备很好很好了……看了他的开庭材料之后呢,脑子DUANG~~~这已经很清晰的材料了,不需要我搜集证据了。我想呢,出庭我就照稿念呗,证据,理由,赔偿金额,DUANG~~DUANG~~DUANG~~我的思想一路碰撞,因为我,不用费劲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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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4年1月,快递员收取包裹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两个ZIPPO打火机。客户一次寄出了20多个包裹,并把打火机放到了两个玩偶的肚子里,当时已经是晚上9点多了,快递员正常检查之后没有发现异常,就收了。
2014年3月,快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找该快递员谈话,说他收寄了打火机(并没有给快递员看到打火机),快递员承认收寄了打火机。人力资源口头问是否接受从全职快递员转为兼职快递员,该快递员拒绝。谈后双方签订了一个谈话记录,但没有提及兼职快递员问题,只是提及快递员承认收寄了打火机。之后四个月,快递员正常工作。
2014年7月,快递公司以该快递员违规操作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快递员不服,提出劳动纠纷仲裁,要求赔偿14万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理由是工作七年,最近一年平均月薪1万,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7万,非法解除再多7万的赔偿金。
二、思路
法律援助处将此案转来,材料包括请求人(快递员)的材料,以及被请求人(快递公司)的应诉材料。此时,我作为该快递员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感觉,开除没道理啊,收个打火机,根本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凭什么开除。
第二感觉,看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在一个叫作“收寄制度”的文件里,明文规定收取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属于违规,直接开除。这就有点压力了,人家有明文规定,怎么办?
第三感觉,规定个屁啊,快递公司发给快递员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引用的条款是另外一份文件“奖罚规定”第24条,但24条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有五六页之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并没有明确是24条的哪一款;其中最接近的两款分别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万元以上,以及,收取违法禁寄物。重大损失明显没有,而打火机只是违规物品,像毒品枪支什么的才属于违法物品。违法和违规一字之差,但性质截然不同。
第四感觉,证明快递公司解除合同是非法解除,从逻辑上有这么几条路:
1、快递公司并没有规定收取打火机要被开除,这就要证明快递公司的“收寄制度”与“奖惩规定”是非法的,或者是对该快递员不生效的,例如没有送达,例如没有实际执行;
2、快递员没有收寄打火机,收寄打火机是快递公司捏造的,没有证据(实际情况是快递公司仅仅提供了几张打火机照片、点燃的照片和两个布偶的照片,且这些照片没有任何旁证,快递员从来没有亲眼见过这几个打火机);
3、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对该快递员不赞同由全职改为兼职的报复行为;可惜没有证据;
4、快递公司针对其他快递员收寄打火机的行为,并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不公平对待。
第五感觉,能否在快递公司的各种制度文件里面找到相互矛盾的漏洞,从而证明其制度文件本身不可靠,不应该被执行呢?这就需要从头到尾把全套文件细细读一遍。
三、亮点
遵循上述思路,晚上回家之后,挑灯夜战,打算通读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先看看从中能否找到漏洞。天可怜见,竟然就找到了!
在“收寄制度”中规定什么是违法禁寄物、什么是违规禁寄物的章节,找到这么一段“例如将打火机藏匿在衣服口袋而没有被发现的,在安检处被发现后,免除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现在想起来,这段话写的非常有歧义,什么叫免除连带责任啊,谁是直接责任人,谁是管理人员啊,但当时管他那么多呢,我当时认为这就是杀手锏。
理由是,打火机藏在衣服口袋,免除责任。那么,打火机藏在布偶的肚子里,更要免除责任了。因为这体现了,快递员不能承担过重的责任,连快递公司内部都没有检查出来,快递员更不可能在现场那么短的时间内检查出来故意隐匿的违禁品。
但有个问题,任何材料都没有说收寄当时打火机是藏在布偶肚子里,只有我的当事人快递员说,应该是藏在肚子里的,否则他不可能发现不了。因为他按照惯例是要把东西从箱子里拿出来看一下的。
庭审时,我发挥了律师的作用,我首先对快递公司提供的证据表示不理解,我问,你们说收寄了打火机,但是你们提供的照片,有打火机照片,但怎么还有两个布偶的照片呢?这是为什么?结果对方律师竟然很明确地说,因为打火机是藏在布偶里面的。
然后我再问,那么你们是怎么知道有打火机的。对方律师竟然说,我们没有发现打火机,是在航空安检处发现后,退回给快递公司的。
我靠,简直开心死了。由此可见,没有证据不可怕,对方会给你提供证据。
四、结果
庭审中,我自然就没有细谈其他几种逻辑思路,只是稍微提及,而主要强调免责条款的问题。既然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员免责,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是非法解除了。
更有利的是,我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他的同事在几乎相同的时间也收寄了打火机,但没有被开除,只是被行政扣分而已的事实。对方律师又承认了这一点,还提供了书面证据证明其收寄了打火机却没有被开除,还说因为该同事收寄的打火机是不能打着火的,所以只是扣分,而我的当事人收寄的打火机是能打着火的,所以要开除。
我真是无语了,这也能叫理由?快递公司的任何规定,都没有提及是否打着火作为是否开除的关键因素。要开除的话,无论是否打着火,都应该开除啊。而且,无论打火机是否能打着火,都有火石存在啊,而火石本身就属于违规禁寄物,也应该开除啊。
庭审之后,自我感觉在证据中占尽优势。判决出来之后,差强人意,也还凑合吧。当事人是很满意的,反正本来是净身出户,现在至少判了个7万元的赔偿,聊胜于无。我却很是郁闷,奶奶的,这都哪跟哪啊,判决的理由与我的预想差十万八千里。
我发发牢骚先。
“法庭认为”部分,只是轻飘飘一句,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违法禁寄物,但打火机却是违规禁寄物,依据不当。快递员收寄打火机,确有过错。本着公平原则,判决赔偿7万。里外里算是各打50大板,和稀泥了事。其他理由,丝毫没提。
五、不足
案件过后,跟我师父聊起此案,他说还有一些思路可做,可以否认收取打火机,否认工作失误。因为航空公司理应有书面文件告知快递公司为何退回邮件,而快递公司根本没有提供此类文件,很有可能该打火机事件是编造的,就是为了辞退已经工作了7年的老员工,以便更新换代,容易管理。应当查查航空快递的行业规定,可能会有收获。回想一下,确实如此,快递公司认定快递员收寄打火机,证据只有一个当事人谈话记录而已,那几张打火机的照片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的,完全是一面之词。
听此话,我觉得自己在律师的道路上还有很多路要走啊!
顺带提一句,我本来想写个美美的案例分析的,找个什么鸟刊物投稿一下。但是看了一下各种投稿细则,规规矩矩地写文章的话,哪还有什么思想啊。于是决定,我要按照自己的规则写文章,藐视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