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关键问题
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关键问题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三板斧
知识产权诉讼的三板斧,想必大家都知道吧。
第一板斧就是证明原告的权利存在。
第二板斧就是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包括前后两个部分,前一个部分一般是拿到被告的产品,俗称取证;后一个部分是在法官面前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权利相同,在法庭上进行权利的比对,俗称侵权比对。
第三板斧就是证明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多少钱。
毫无疑问,无论专利、商标、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都是遵循同样的三板斧,但是著作权与专利商标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就从这三板斧逐个来谈。
二、著作权与专利商标的区别
要注意到一个问题,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只接受技术性质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而其他著作权不见得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这是因为著作权的客体特别复杂,案件特别多,如果都塞给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的话,怕是法官受不了。比如,一首歌的被授权人起诉全国的KTV,某一个法院就可以有上千个案件,批量调解;一张图片的被授权人(盖蒂、华盖、视觉中国,一脉相承的有点流氓但很爽的商业模式)起诉了中国无数个公司,不知道有多少个案子,教育了全中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很有贡献。
这些案值小,但是数量多的知识产权案件,构成了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显著区别。美国是一般案值超级大,律师费也超级贵,案件数量当然是比不上中国。很多老板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没用,我都很想贬他一句,你做一次被告试试看吧。做被告的难受,一般都不是因为赔多少钱,而是担心生意可能做不成了。这种忧虑,比真的赔多少钱还难受。
所以,律师代理被告的时候,比较容易收费。但奇怪的是,我现在的案件竟然全都是代理侵权原告,而侵权被告的代理目前一个都没有。想当年,我是代理被告比较多,很少代理原告的,这种变化很有意思,是否有深层次的含义呢。
三、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证明
(一)专利、商标的证书
专利商标的权利,有国家发给你的证书作为证明。
专利的话,用专利证书文本,加上最近一次交年费的官方收据,一般就可以了。如果经过转让的专利,还需要再加上登记簿副本,或者是转让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如果经过了无效宣告,还需要加上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今年开始,纸质的专利证书也没有了,直接上网打印复印件给法院,不过,专利登记簿副本当然要原件。
商标就是商标证书,如果续展过,就把续展证明交上去。如果发生过异议、争议和撤销三种操作,你想把审查决定交上去也行。
商标与专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标证书可以补办,专利证书不给补办,只能通过专利登记簿副本来证明权利存在。但不用担心,专利证书丢了,不意味着权利丢了。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证明并不难,如果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当然是最好的,如果没有,也不重要。著作权是作品一旦产生,就自然产生著作权,并不要求必须做登记。但从诉讼的角度来说,有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会让立案简单一点。
法院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都是一案一权利。
例如,某一款产品,你申请了3个发明、2个实用新型、5个外观设计,对方一模一样的抄袭的话,你需要起诉3+2+5=10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这是10个案件。你想把10个专利证书放在一个侵权诉讼案件中起诉的话,法院是不接受的,我作为律师也不想接受啊,10个案子的律师费与1个案子的律师费,能一样吗,O(∩_∩)O哈哈~不过呢,这种案子我一般也不会按照10个案子去收费,顶多也就按照两三个案件的律师费就行了,因为从工作量上看,不至于10倍工作量,顶多两三倍工作量,我是实在人。
软件著作权也是一样,如果你就同一个软件的多个更新的版本,申请了3个不同版本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是1.0版、2.0版、3.0版,怎么告别人侵权?你要么是起诉三个案件,看哪个能赢,或者三个都赢。要么是,选择其中一个著作权登记证书起诉,撤掉另外两个登记证书。
(三)商标不是一案一权利
但奇怪的是,商标并不是这样,你可以在一个案件中拿4个商标证书起诉同一款产品的商标侵权,甚至常常是同一个案件中包括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这是商标案件的不同之处。
为什么会这样?商标的授权过程中,同一个权利人就近似的多个标志图样,前前后后申请多个商标的话,是可以授权的,而且是更容易授权,自己的在先商标,更容易让自己申请的在后近似商标授权。但是专利刚好不是这样,在先的专利刚好可以让在后的近似专利不授权,即便在先的专利是权利人自己的,也会让自己在后的近似专利不能授权。
在一个商标侵权诉讼案中,使用多个近似的商标在同一个案件中起诉,法院是接受的。但你在同一个案件中,用两个截然不同的标志的商标去起诉别人,法院当然不干,让你分案。花一份钱补五样,只有哈药六厂,法院不行。
(四)软件没有登记证书怎么办
既然著作权法都规定了,作品产生就自动享有著作权。那么软件如果没有登记证书,当然也享有权利。这方面法律有明文规定,不用我说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具体到软件,权利证明首当其冲自然是源代码;其次则是公司的一些研发立项文件,还有开发过程中的各种交流文件,比如客户反馈单、软件更新表,如果是纸件的,有各级领导、软件工程师和程序员的手写签字就更好。
法院对于权利证明的审查是很稀松的。实际上,有登记证书就算有权利了,其他的不提供可能都行;有源代码就算有权利了,其他的不提供可能都行。但是做律师的,不要做得这么绝,每个法院各有不同,律师追求极简主义早晚会掉进坑里。
厉害的律师都是追求极繁主义的,山不厌高,海不厌深,证据越多,功力越深。
四、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证明是从立案的角度来说的,是程序性问题。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说的,是实质性问题。
在第二板斧权利比对的问题上,需要先讲讲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以及软件的载体分类,也就是用来做侵权比对的双方,各自是什么东西。
类比专利商标,专利侵权案件是用被诉产品与专利证书中的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外观设计的图形进行比对,商标侵权案件是用被诉产品与商标证书中的商标图样进行比对。
(一)权利客体是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或者执行程序
软件著作权怎么比对?拿着载有侵权软件的产品,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比对吗?
当然不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权利客体,不能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它只是权利证明的一种而已。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就只写了这7项内容:1.软件名称,2.著作权人,3.开发完成日期,4.首次发表日期,5.权利取得方式,6.权利范围,7.登记号。就这么一张纸而已,无法用于侵权比对。
真正能用于侵权比对的,其实是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或者执行程序,这四种东西才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也就是说,侵权比对的时候,是把侵权载体里的软件与这四项东西中的一种进行比对。
(二)源代码的尴尬
这四种权利客体里,要特别注意源代码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形式上就是原告提供的全套证据,至少得给被告复制一份,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之后,法官再决定这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所以,表面看起来,原告应该把源代码交给被告去质证才行啊。
但是如果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把源代码作为证据交给法院,然后法院再把源代码交给被告。于是,被告就有了源代码,被告还侵权吗?
不是简单的侵权与否的问题,而是源代码是商业秘密,不应该提供给被告。本来被告只拿执行程序侵权,修改余地很小,当了被告反而连源代码都有了,侵权可以更深入,原告岂不是超级尴尬。
如果被告有源代码,当然也不愿意提供给原告。
还好,法院并没有那么死板,起诉的时候不需要提供源代码。如果比对侵权的时候需要提供源代码,也是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并且要提醒鉴定机构和法院注意源代码的保密。
(三)仔细阐述这四个权利客体各是什么东西
源代码就是用高级语言编写程序得到的代码,就是耳熟能详的当年有Basic语言,据说basic语言是比尔盖茨发明的,电脑上最常用的语言是C语言,现在比较流行的有java语言,互联网上现在最火的是python语言。源代码所使用的语言最接近人类说话,用起来最方便。下图所示就是源代码。
源代码经过编译之后,就变成了可以执行的执行程序。当然,中间还有一堆工作要做,但是电脑都会帮你完成,不用人做。想当年读大学的时候我们有专门的C语言编程课,就是用C语言编几个程序,比如象棋程序、一个蝴蝶在屏幕上到处乱飞的程序,现在是忘光了。
源代码和执行程序我能讲清楚,但是汇编代码和机器代码不太讲得明白。简单点说,源代码是程序员编程编出来的代码。执行程序就是这个软件本身,比如你现在看的微信app,就是执行程序,你用的word软件也是执行程序。
汇编代码和机器代码,你可以理解为汇编代码更接近人类,人类还是能够阅读汇编代码的,有的程序员大神甚至会直接用汇编代码编程,上大学的时候我学软件原理的时候还是学过汇编语言的。汇编代码是直接针对内存的物理地址进行操作。比如下图的右边的汇编代码。
机器代码更接近机器,其本质是二进制的0和1构成的字符,但在屏幕上显示的时候是16进制的,16进制是0-9以及A到F,比如下图的左边的机器代码。比如,你在电脑中用UltraEdit这个软件,去打开一个exe执行程序,就会获得一个16进制代码的文本,这个文本就是你打开的exe执行程序的机器代码。所以,机器代码也可以理解为就是执行程序本身。
我突然发现我的电脑技术还可以啊,我上大学的时候,这些软件都用过,ultraedit我用过,用起来就有点像是金山游侠修改内存,把游戏中的金钱和血条修改成无限高的感觉,爽死。
如果更科普地说就是,程序员用高级语言编写了源代码,源代码先编译成了汇编代码,汇编代码再变成机器代码,机器代码到了内存里就是执行程序,然后就可以使用执行程序了。
之所以讲得这么细,是因为侵权方多半是没有源代码的,如果有源代码,改一改就不侵权了,何必非要抄得一模一样当被告。正因为没有源代码,只有执行程序,而执行程序经过反编译之后,最多只能上溯到汇编代码。找专门的服务机构,一般是花几千块钱就可以从执行程序里获得汇编代码。
所以,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应当有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和执行程序四大客体,但是作为被告的侵权方,最多拥有汇编代码、机器代码和执行程序,而且有些机器的硬件上如果是不能反编译的话,也不能从执行程序获得汇编代码,只有执行程序和机器代码。
五、先简单讲讲第三板斧
第三板斧没什么太多好讲的,不就跟专利和商标案件一样嘛,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许可费,以及拍脑袋酌情。
实操上说,就是多取证,多花钱呗。比如,多找几个地方取证,证明其侵权范围广;多次取证,证明其侵权时间长;想办法知道被告卖了多少量,证明其侵权获利高;发个律师函再告,证明被告恶意;找客户做几个许可合同,可以参照许可费赔偿。这些事情可以专门写文章讲,但不是这篇文章的菜。
六、软件的侵权载体分类
(一)侵权载体包括电脑软件、手机软件、工控软件
发起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这款软件的载体分类。Windows、office、WPS、Photoshop、AutoCAD、金山游侠、剑侠情缘,这些自然是电脑软件。
手机上的各种APP,无论安卓还是苹果的,自然是手机软件。投影仪、电视机,现在也自带安卓系统,里面能运行的app,我觉得算是手机软件。游戏机里的游戏和控制系统,也算手机软件。我的划分标准是,电脑是可以用于写源代码的,手机、投影仪、电视机、游戏机,一般不会用来写源代码。
工控软件是用在机器上做控制的,比如数控机床里运行的绘图和控制软件,家里的WIFI路由器里面也装有设置IP和WIFI名称的软件,家里的家庭影院里面也装着调节音量、音乐来源、重音低音等属性的软件,汽车上的中控大屏能控制全车的各项信息的软件,小孩的电动玩具按一下就放音乐的也是软件,空调遥控器、电视遥控器,里面都有软件……不夸张地说,任何通电的设备里面都包含软件,雷雨云除外。
(二)载体不同导致取证方式不同
电脑软件的侵权怎么取证?当年雨林木风、番茄花园提供windows系统的破解版,珊瑚虫提供腾讯QQ的免广告显IP版,这些人都进监狱了,公司报案,公安局刑侦支队出马搞定,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这是刑事案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是常规意义上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
就我知道的是,比如Autodesk公司发现某个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熟练使用AutoCAD软件的工程师,但在自己的客户名单中并没有发现这个公司的名称,说明他们可能用的是盗版。就按照招聘要求找个调查员进去应聘,确认这个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安装数量。然后发个律师函过来要钱。如果不给,就向法院起诉,并且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法院派保全人员上门,逐个清点这个公司有多少台电脑安装了盗版AutoCAD软件,按照数量赔钱。
取证也没有太多可说的,无非就是自己购买侵权载体、公证购买侵权载体,或者行政机关、法院保全侵权载体。按照载体的不同,自己选吧,这一点与专利侵权诉讼比较像。如果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抬得动,也不是贵的离谱的侵权载体,公证购买即可,比如电脑、手机、音响设备……如果是不可能公证购买的巨型机器里面的软件,也是只能法院证据保全,比如数控机床、中央空调、印刷机……
七、侵权比对的方式
权利证明、权利客体、赔偿实操、侵权载体、取证方式都讲完了,真正难点是侵权比对的方式,5000多字才进入正题。依然用专利商标侵权案件做对比,商标的侵权比对最简单,被诉产品上的图样与商标证书上的图样之间的比对,简单明了;外观设计专利也还好,被诉产品与专利的图片之间的对比,简单明了;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比对,比较有难度,是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文本中的文字的比对,产品的技术方案也许看不懂,至少专利文本中的文字都是认得的,只是这些文字合在一起可能不知道它在说什么。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比对有很多种,从最简单的说起。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到底侵犯的是什么著作权?
杀头的买卖有人做(只要能赚钱),亏本的生意没人做(又不傻)。所以,任何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能达到上法庭的程度,当然是影响人家做生意赚钱了。靠软件赚钱的生意有这么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卖软件赚钱的,想当年有各种杀毒软件,游戏软件,办公软件,第二种是用软件做服务,软件本身是免费赠送的,其他生意来赚钱,比如美团app、爱奇艺app、微信app,这些软件下载不要钱,但是里面的某些内容要钱;第三种是工控软件,卖的是机器设备,软件是机器设备里面的必备配置,卖出机器设备的价格,已经包括了软件的成本。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方是怎样影响权利人做生意的?
电脑软件,针对直接卖软件赚钱的权利人,侵权方是使用破解码,因为软件复制很容易,没有什么软件是网上搜不到的,只要有破解码激活码,直接就能用。有了破解码就不用掏钱买,所以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和用户,属于侵犯软件的复制权。
如果是卖盗版软件的,就属于侵犯软件的发行权和复制权。
同样道理,付费才能使用的手机软件,比如各种收费游戏,使用盗版是侵犯复制权,卖盗版是侵犯发行权和复制权。
工控软件的侵权方则是在销售机器设备的时候一起把软件也卖出去了,侵犯的是发行权和复制权。
只讨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讨论人身权了,免得麻烦。
(二)最简单的侵权比对是预留版权信息的执行程序
比较大的电脑软件和手机软件,例如windows和office,还有Photoshop、AutoCAD、ProE、SolidWorks、3D max,这些软件的侵权比对非常容易,因为就是盗版,盗版软件不需要什么侵权比对,只要查到安装盗版的电脑,打开“帮助”、“关于”,版权信息留在那里,这种是肯定侵权,无需做技术上的侵权比对。被告的软件里面,留着原告的版权信息,这种侵权无话可说。
这里要提及一个远程FTP软件的案例,ServU软件,这个当年我上学的时候也没少用,就是可以在自己寝室的电脑里创建一个FTP服务器,别人可以往你的电脑上传文件和下载文件,只要出了什么港片,一个片源出现,全校的FTP都有了。当年我看流星花园、寻秦记什么的,都是使用这个软件。据说当时(1999年)我们学校的服务器是全中国互联网的7个根节点之一,网速快得很,网费也超级便宜,在校内各个机房上网从未高于1元每小时,自会上网以来,我就没享受过慢网速,我一直以为全中国的网速都很快呢。
这个案例是,ServU的软件权利人,不知道是为了省钱,还是为了省事,还是盲目乐观找错了律师,在起诉被告使用ServU软件搭建FTP服务器的时候,只是远程登录这个服务器,然后抓取了登录界面上关于ServU的版权信息,然后就把服务器的拥有公司告上法庭,说该公司使用了ServU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法院说,远程登录界面的内容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了这款软件,一审二审都判决原告败诉。我对这个判例当然是不支持的,但是也怪不得法官,因为法官多半没用过ServU这个软件,但是我用过啊。世界上没有第二款架设FTP服务器的软件比ServU更好了,被告肯定用的是ServU软件,这毫无疑问。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技术难度是比较大的,法官只相信搬到法官面前的电脑上装的软件是侵权的,不知道远程的服务器上装的软件是什么东西。本案例,原告应当把远程登录服务器的界面作为要求法院提供保全的初步证据,然后带法官去查封服务器,在服务器中精确地找到ServU软件,这才是法官眼中实打实地侵权证明。如果确实找不到服务器的实际地址,那就委托商务调查公司卧底取证,只要你觉得生意受影响了,你就应该多花点钱搞它啊。轻飘飘地远程登录就起诉人家,这个案子有点太容易了。
同样道理,假如起诉专利商标侵权,你也是必须把侵权产品放在法官面前,不能以图片和录像的形式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比对依据。这个倒是不绝对,很少数的案例中,也存在用代表被诉产品的图片、录像和图纸来做侵权比对的。
这一小节的内容也不是本文要讲的内容,因为也太简单,没什么话好讲。
(三)侵权比对的难点就是工控软件
工控软件的侵权诉讼才是最难打的,实际操作以及侵权比对方面都有难度,可能有这五方面的原因。
第一,工控软件常常没有预留版权信息。
如果有预留的版权信息,打开被告的被诉软件,出现了原告的版权信息,还要律师做什么,法官一看就知道侵权,这篇文章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正是因为没有预留版权信息,只能去辛辛苦苦地比对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
第二,无法直观比对是否侵权,必须通过鉴定机构。
代码是否相同的侵权比对,法官和律师预计都搞不定,因为看都看不懂。这种情况必定是要在法院的主持下,摇号确定一个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给出是否侵权的鉴定意见。
鉴定费可能比律师费还贵,软件侵权鉴定的起步价是5万人民币,复杂点的软件可能就要几十万。
第三,执行程序相似不一定侵权,代码相似才算侵权。
执行程序看起来相同或者近似,不一定侵权,因为同样的执行程序可以是不同的源代码编译的,甚至是不同的高级语言编译的;而同样的源代码,编译后的执行程序肯定是唯一的。所以,源代码、汇编代码或机器代码任意一个相同的话,执行程序肯定是侵权的。
代码的相似度多高才算是侵权呢?
著作权的原意是版权,copyright,复制的权利的意思,从原意上讲,代码完全相同才应该算是侵权啊。但实际并非如此,九成代码相同的时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
第四,提取源代码、汇编代码或者执行程序在技术上有困难。
因为工控软件是刻录在机器设备的芯片里面的,要提取出工控软件的执行程序,有可能需要使用特殊的软件工具。如果某些芯片没法提取的话,也许这事就做不成。提取不到执行程序,也没有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就没法验证是否侵权。
当然,如果被告很厚道地,主动提供执行程序或者汇编代码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原告以及律师也不敢要啊。因为,如果被告看起来厚道,实际上是很狡猾地提供了一个根本不是真正使用的工控软件的执行程序或者汇编代码,经过侵权比对当然不会构成侵权,原告当然不能认。
第五,版本的更替。
工控软件的更新换代是很快的,出现一个bug或者新功能需求,就要迭代一个版本。由此,被告究竟使用了原告的哪一个版本,用在被告自己的机器设备里呢?如果原告使用3.4版本的源代码,被告使用的却是2.0版本的执行程序,虽然功能上差别不一定很大,界面也差不了多少,但是源代码里难免有不少差异。这些差异一旦超过10%,就可能被法官判定为不侵权。所以,必须准确地判断被告的机器设备里面的版本到底是哪个,然后必须精确地用完全相同的版本的源代码,作为权利客体去参加侵权比对。
(四)工控软件进行侵权比对的方法
诉讼实务中,如果被诉软件没有明确的版权信息,法院一定会要求原告进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以鉴定报告为依据来判决是否侵权。因此,首先应当向原告说明,这笔鉴定费要先准备好。不想掏鉴定费,就别打官司。
鉴定过程怎么做,基本上不是原告和被告能够控制的,只能听天由命。虽然鉴定报告也不见得就一定是真实准确的,也可能很不靠谱,但至少也得等到鉴定报告出来之后才知道靠不靠谱。鉴定报告只是一个证据,不是法官的最终判决书。
由此,原告和原告的代理律师真正可以发挥智慧与力量的地方在于:准确地找到原告的权利客体,这个权利客体务必要与被告的侵权载体里面的执行程序完全相同。
亲,你造不?本文大约万字,真正的精华就是这一句而已。
智商不够的话,你大概没看懂我说的这句是什么意思,我给你解释下。
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获得被告的侵权载体,例如被告销售一台机器设备,这台机器设备里面的控制系统是被诉侵权的软件。原告可以用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和执行程序中的任意一个,作为权利客体进行侵权比对,被诉侵权的软件只有执行程序在机器设备里面,只有执行程序,不存在任何代码。
为了原告稳赢,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到底用哪个权利客体与被告的执行程序进行侵权比对。被告确实有可能是自己开发的程序;被告也有可能是参照了原告的程序,然后自己做了修改;被告也有可能使用了原告的旧版程序,这时候如果原告拿新版程序的源代码去做侵权比对,也有可能算作不侵权。
由于原告自己有各个版本的源代码,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原告通过技术手段先把被告的侵权载体里面的执行程序提取出来,然后把最接近的版本的源代码、汇编代码或者机器代码,作为侵权比对的权利客体。在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的时候,原告把最接近的代码作为权利依据,让鉴定机构去进行侵权比对,得出鉴定报告。
原告如果狡猾一点的话,其实可以通过修改源代码的手段,使源代码编译获得的机器代码,与被告的侵权载体里面的执行程序一字不差,从而原告稳赢。
八、总结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要把软件著作权侵权官司变得好打,最重要的是预留版权信息,最好是偷偷地预留版权信息,在很多个位置隐藏预留的版权信息。因为明显的版权信息是可以轻易地抹除的,即便是侵权方没有源代码,只有执行程序,也可以利用软件工具修改版权信息。
不仅仅是版权信息,也可以特意预留一些无伤大雅的bug,在特定的操作方式下,能够显示这些bug。由此,如果被告的被诉产品里面的执行程序也有相同的bug,也能证明被告侵权。只是,这种方式并没有预留隐藏版权信息更直观。
预留版权信息的软件,不需要进行源代码、汇编代码、机器代码之间的侵权比对,诉讼成本和时间节省很多,而且稳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