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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的三大作用

发表于2008年3月18日;阅读 17 次

从属权利要求有三大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在撰写过程中避免很多未来潜在的问题。

作用一:申请阶段的作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审查员将审查从属权利要求,不需要申请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这样做,就节省了审查顺序,为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节省了时间。

作用二:诉讼阶段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因此保护范围更窄,而同时,保护范围也就更加明确具体。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侵权者有可能以独立权利要求笼统宽泛的借口逃避责任,而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将使法官更容易判断侵权责任。

作用三:专利无效阶段的作用。

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国家规定,无效程序中仅允许三种修改方式,1.合并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3.删除并列技术方案。很明显,如果没有从属权利要求,那么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条则很可能被宣告无效。如果存在从属权利要求,则有退守的余地,使专利权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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