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制人与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的优劣分析
先发制人与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的优劣分析
一、话题的由来
最近谈的案子全都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老板的犹豫各种各样,我除了要考虑法律问题,还得考虑如何说服老板。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要不是见过这么多老板的不同想法,一个法律人怎么也不会想这些。
例1:已经发现侵权的,但是对方当然是同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有点不好意思告对方。
我不知道说什么好,人家抄袭你的时候,抢你的客户的时候,好像也没有不好意思的感觉,怎么到你这就不好意思了?
或者,与对方不认识,也抢了生意,但是竟然还怕往死了得罪对方,怕搞一个案件让对方破产坐牢。这样厚道的老板,竟然真实存在!
例2:老板怕花钱,而且觉得很麻烦,耗费精力。
这才是正常的想法,一个企业老板,考虑多赚钱、少花钱,才是正常的思路。但是呢,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成本,一点都不高吧!几万块,十几万,几十万的律师费还算高?一个正常的企业,每年发工资多少钱?广告费多少钱?销售费用,吃饭送礼要花多少钱?花这么点钱,干掉一个竞品的销量,算贵?
还有,耗费精力?难道老板亲自出庭吗?其实顶多公司出一些证据以及线索,剩下的事情全都是律师做啊,几乎完全不耗费精力好嘛。
例3:犹豫对方也有专利的(是我手欠,我检索到的,发给客户看了),自己有没有风险(是我嘴欠,我说起诉别人也要防备别人反过来告你),犹豫自己的专利是否稳定(是我嘴欠,我总是先说要看你的专利稳定性怎么样再决定下一步),犹豫对方的产品算不算侵权的(也是我嘴欠,老板当然觉得侵权,我却说,我没看过侵权产品时,不能确认是否侵权)……
这些考虑还算是比较靠谱,比较专业的。我的观点当然是,这些犹豫都可以事先分析,我当然会帮你分析对方的专利对你是否有威胁,有威胁就先提无效。我当然会帮你分析自己的专利是否稳定,稳定就起诉,可能不稳定也起诉,但是准备和解;我当然会帮你分析对方的产品算不算侵权,侵权当然要起诉,可能不侵权也起诉,但是准备和解。这是很正常的商业诉讼策略,不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
例4:只是看到竞争对手的宣传活动,看起来像是侵权,但究竟是否侵权,还没有取证,就问我该怎么办。我巴拉巴拉讲了一通之后,赞我一句专业,后续就得等待。毕竟,侵权行为还没实锤,至少在眼前,客户还没有被抢走,知道诉讼策略之后,就等着呗。
二、先发制人型诉讼的正确之处
与老板的各种顾虑打交道的过程中,尤其是例4,我突然想到了这么一个问题,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最有利的方式是让侵权方一开始就无法开展业务(没有实际销售),还是等侵权方已经开展业务(实际销售)之后再起诉更好呢?此时,我在职业生涯早期,代理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案件比较多的经验就发挥作用了。
被告,为什么会跟原告斗争到底?被告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惜成本,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
在被告已经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投入这个侵权生意,或者是已经依靠这个侵权生意赚到了很多钱的时候。
比如有一个被告,他在客户下订单的时候,掏了很多钱定制了专用模具,结果做了被告。此时,如果他不积极应诉,专用模具花的钱就会打水漂,他当然要顽抗到底。国外的客户已经下了200万订单,后面的还不知道有多少呢,这个时候就算是花几十万的诉讼费用也愿意,只要能搞定问题就行。
如果被告的产品很多,这款侵权产品只是其中之一,总共也不到10万块钱的销售额,将来看起来也不像是多有钱途的样子。此时他做了被告,他就会思量一下,应诉要5万律师费,对方要求赔偿也是5万元,反正这个东西也赚不到钱,不如直接和解,赔偿3万了事。
如果我是原告律师,一般来说,和解金额再少,我都会建议原告接受。为什么呢?因为和解意味着胜诉,而赔偿额,永远都不要当作诉讼目标。对方愿意和解,就意味着专利权少接受一次考验。因为,专利权真的是这个世界上最不稳定的权利,你永远难以预料,什么时候你的专利会被一篇莫名其妙出现的文献无效掉。
先发制人型诉讼其实对于律师是不利的,因为律师希望打的是大案要案,赔偿额越高越好,程序越复杂越好,这样越容易高收费。如果总是开展先发制人型诉讼,就是在侵权方还没有成气候的时候,就把他打掉,意味着总是一些小案子。我感觉这就好像扁鹊的大哥一样,总是治未病,所以不出名。而扁鹊专门治快死的疑难杂症,所以特别有名。实际上,扁鹊的大哥的医术比扁鹊高明百倍。
先发制人型诉讼的基本思路就是在发现侵权线索的时候,无论是侵权方仅仅处于许诺销售阶段,还是侵权方的销售规模还不够大,都应该非常积极地在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让侵权者在还没接触到客户的时候,就灭杀掉。
先发制人型诉讼的正确之处就在于,在侵权方的侵权早期就发起侵权诉讼,对方直接放弃的可能性大一点,顽抗到底的意愿比较小,因为侵权方的沉没成本和预期利润都不高,作为中小企业的话,自然就容易妥协和解。如果权利方非要等到侵权方的业务发展壮大之后再提起诉讼,仅仅是为了做一个大案要案,为了赔偿额要一个天价,这一定是打错了算盘。原因之一就是专利权的不稳定性,以及诉讼成败的不确定性。低风险的小钱,比高风险的大钱好。
作为大企业的话,先发制人型诉讼的优势是让被告的直接责任人少承担责任(先发制人型诉讼的标的额比较低),在侵权成立比较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也更有和解意愿。
三、放水养鱼型诉讼的适用之处
知识产权领域用来作为放水养鱼的例子的典型自然是微软,据传微软放任中国windows和office软件的盗版泛滥,才导致全中国的电脑都使用windows和office,然后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开始大规模地起诉盗版使用方,于是获得了超额收益。这个案例只是看起来正确,实际上大错特错。美国欧洲日本没有盗版,windows和office也一样独占鳌头,并无竞争对手。微软当然不是放任中国的盗版,只是当时没办法而已。如果中国反盗版的措施从头到尾都像现在这样严格(现在也谈不上多严格),微软只会赚钱更多。无论反盗版严格不严格,全世界都在用微软的软件,微软不需要所谓的放水养鱼。
微软的例子错误,但放水养鱼型策略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这里需要普及基本知识,要养的大鱼绝不是巨大的赔偿额,而是巨大的市场规模。依靠放任侵权来培养市场规模,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正确的。
放水养鱼型的诉讼策略主要在著作权领域有效,尤其是文化传播作品。如果你限制了大家的传唱,有可能你的作品一直不被人所知。如果你放开了推广,不用别人掏钱,反而你可能知名度大升,再靠知名度赚钱。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应当是德云社,德云社把免费的相声上传到优酷,网上也随处可以搜索到德云社的相声音频,无数人可以免费听,包括我在内。于是,德云社更加出名了,剧场版的相声演出场场爆满,我花过几千块钱听德云社的现场。
软件著作权也可以采用放水养鱼型诉讼策略,例如使用难度较大的各种三维绘图软件或者视频编辑软件。ProE暂时先放任侵权,而SolidWorks找不到盗版资源,用盗版的人就可能先使用ProE的盗版,等他要靠ProE技能赚钱的时候,开始全面打击盗版,这就会迫使他购买正版ProE,而不会去买SolidWorks,因为他只会用ProE。这是虚拟例子而已,实际上这两款软件在网上一堆盗版破解码,各版本都有。
如果你是一首歌的作者,你的最佳策略自然是放任抖音、微信、QQ音乐这些平台免费播放你的歌,增加传唱度之后,增加名气,然后再靠走穴赶场赚钱,而不是靠区区歌曲的播放费用赚钱。这也是某种程度的放水养鱼。
四、专利先发制人,著作权放水养鱼,商标酌情确定
做个总结,专利基本上应当先发制人,著作权也许可以放水养鱼,其实我还是觉得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先发制人。商标呢?大概两边都贴近,并无一定之规。仔细分析如下。
选择先发制人还是放水养鱼的知识产权诉讼策略,指的是你现在面临侵权时,你是应该立刻起诉,尽可能快地解决侵权,还是等等再告,让子弹飞一会?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1)你是否需要侵权方对你的产品做推广,(2)你的知识产权的可替代性如何。
如果权利方的产品的正常的销售做得很好,不需要侵权方的推广,当然要尽早打掉侵权方。如果权利方的市场规模还没有起来,甚至还没有什么实际销售,那当然是更希望侵权方多侵权,多销售一些。
如果权利方的产品可替代性比较强,当然希望侵权方多侵权一些,能够增强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如果侵权方的产品可替代性不强,无论如何客户都需要这款产品,那么就应当尽早打掉侵权。
根据上述分析,专利基本上应当先发制人,是因为专利的权利人一般已经在正常开展业务了,产品销量不错的时候,突然被侵权方抄袭,导致销量受损,所以专利权人的产品不需要侵权方来推广。而专利技术的可替代性是比较差的,客户较难找到可替代技术方案,无论如何都要用你的这个专利技术。所以,专利权人尽可能一开始就打掉侵权方的销售,对专利权人是最有利的。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需要流传度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为作品做了宣传。而作品的可替代性一般都很强,比如功能近似的三维绘图软件有很多种,一首歌或者一首小说,都有无数个同类的歌或者小说。所以,著作权的权利人有可能比专利权人更需要侵权方的推广,相比于专利来说,著作权有可能适用于放水养鱼。
商标则不尽然,如果是知名品牌的商标,或者在某个具体领域中已经有一定美誉度的,当然不需要侵权方的推广,毫无疑问要采用先发制人型诉讼策略,尽早打掉侵权方,但是绝大多数的小品牌的商标,在行业内并没有什么知名度,如果有人愿意模仿你的商标,大概你开心还来不及呢,你让他先模仿,等到业内比较熟悉这个商标了,商标权人可以直接抢占革命果实(听起来有点一厢情愿,但是真有这样的傻子啊,替别人的商标推广,为别人养大了孩子,比如加多宝公司养大了王老吉商标)。
五、总结
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权利人,无论是专利商标著作权,都不能把巨大的赔偿额当作唯一的诉讼目标,无论赔偿额多大。诺基亚变成专利流氓,那是因为它手机生意做不下去了,才做流氓,能正常做生意的,绝不要做知识产权流氓(主要靠诉讼赚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是流氓)。
著作权与专利商标完全不同,著作权的生意,著作权客体本身就是商品。比如,软件著作权,软件就是要卖的商品;文字作品著作权,这本书就是要卖的商品;音频视频著作权,音频视频本身就是要卖的产品。这些产品用得越多,推广得越好,将来越好卖,所以需要侵权方的推广。
但是专利商标则不然,专利商标只是赋予产品一个更好的属性,增强产品销量,从正常的生意中赚钱才是王道,专利是这种正常生意的保障工具,商标是这种正常生意的增值手段。这种生意已经正常运行中,一般并不需要侵权方的推广,所以放水养鱼的适用性比较小。
原则上,无论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对于已经成熟的企业来说,我认为都应该以先发制人型诉讼为基本策略,越早制止侵权就越是有利。但是否要放水养鱼,这要看不同的技术成熟期、企业自身的规模、技术难度、市场规模预期、商标知名度、作品传唱度、企业知名度等等一系列因素。放水养鱼,养的是什么鱼?有可能是培养某个崭新的行业,有可能是培养某款新产品的市场销量,有可能是培养某款旧产品的新技术,有可能是培养某个商标的知名度,有可能是培养某个作品的传唱度。